刘某等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3)京74执326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2-06
案件内容
北京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74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住天津市。
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某。
刘某与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京74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某公司偿还投资款人民币408000元及违约金等钱款,本院已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某公司名下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某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的人民币408000元及违约金等钱款未执行到位。
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某公司的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并依法及于其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某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确认。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2)京74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守国
审 判 员 侯成成
审 判 员 郭 杰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丁睿智
书 记 员 赵海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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