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某海运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某某煤炭有限公司、吕某峰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恢156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2-12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恢15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
法定代表人:乐某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某某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文。
被执行人:吕某峰,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海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某某煤炭有限公司、吕某峰责任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的(2021)津02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天津市某某煤炭有限公司、吕某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津某某海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审理期间,本院依法查封了吕某峰从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路××镇××号楼××号楼××房××。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海运有限公司申请拍卖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机场路水岸小镇C-2号楼1011和C-5号楼202房产,本院作出(2023)津02执4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委托阿里巴巴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上述房产。其中水岸小镇C-5号楼202房产一拍、二拍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案外人内蒙古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以二拍流拍价1108111.20元购买上述房产,并缴纳了全部价款。案件恢复执行后,上述案款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因查封的其他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海运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宝志
审判员 韩 冰
审判员 户传飞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元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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