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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03执恢22号
案由: 仲裁程序案件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2-01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3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北京某餐饮公司。
张某依据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杭仲裁字第1557号裁决申请强制执行北京某餐饮公司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以(2021)京03执2150号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4年1月16日以(2024)京03执恢22号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2020)杭仲裁字第1557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旸
审 判 员  褚晓勇
审 判 员  伍爱军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璐璐
法官助理  白 月
书 记 员  吴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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