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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县某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冀0638执159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22
案件内容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冀0638执1591号
申请执行人:雄县某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雄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被执行人:山东某某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申请执行人雄县某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某某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雄县人民法院(2023)冀0638民初33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山东某某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雄县某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山东某某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某某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股权,无收益性保险,无金融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和车辆信息,法院已经轮候查封不动产和车辆,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某某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将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山东某某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雄县某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某某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雄县某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冀0638民初3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00237.50.00元,已执行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英军
审 判 员  王俊维
人民陪审员  刘 阳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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