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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张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72执363号之一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1-18
案件内容
天津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72执3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胜波,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被执行人:张玉彬,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本院在执行周胜波与张玉彬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期偿还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本案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72执36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在蔚
审判员  陈兴旺
审判员  胡英杰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闰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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