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王某坚、张某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433执299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3
案件内容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433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坚,男,1986年0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邯城县。
被执行人:张某启,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
关于王某坚申请张某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433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2024)冀0433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继稳
审判员  李雪源
审判员  薛 景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国庆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