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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与任某山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冀0681执4071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3-13
案件内容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冀0681执40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任某山,男,1973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申请任某山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任某山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传票,被执行人经传唤未到本院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多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任某山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证券、金融理财、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任某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任某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丁
审判员 张长君
审判员 胡小川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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