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某某供热有限公司与王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14执11106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29
案件内容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14执1110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门某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刚。
被执行人:王某,男,194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某供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24)津0114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3315.2元。
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等财产。已经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已经扣划50元转执行费,账户暂无可供执行存款。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先终结执行,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以上事实有相关的证据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可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忠圆审判员董克龙
审判员 邰 跃 洋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 云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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