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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旺与张某琪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791执296号之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7
案件内容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791执2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某旺,男,1991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被执行人:张某琪,男,1999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本院在执行赵某旺申请张某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冀0791民初68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温桂宏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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