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成都阅然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津03执异318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3-04-26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3执异318号
申请执行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弘顺东道与锦绣路交口处东北侧慧谷园3号楼422室。
主要负责人:谢广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雅静,北京市恒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阅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1166号1栋14楼1418号。
法定代表人:姬斌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四川三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马超,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四川三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阅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阅然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文在线公司申请追加马超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文在线公司称,中文在线公司与阅然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中文在线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执行法院核实,阅然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马超存在作为股东未缴纳出资或作为原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九之规定,请求追加马超为被执行人,责令其在80000元及从逾期支付之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听证后补充代理意见:马超在中文在线公司与阅然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尚担任阅然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对认缴出资额进行实际出资即转让股份给李爱民,其行为系故意逃避债务,应在其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对涉案执行金额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经中文在线公司查询阅然公司工商档案得知,马超自2019年4月4日至2021年8月16日担任被执行人阅然公司法定代表人。阅然公司自马超接任以来变更为一人(自然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性质,马超为阅然公司的唯一股东。中文在线公司对阅然公司在其经营的“乐米阅读”app上未经许可在线传播中文在线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文学作品进行取证是在2021年1月18日,提起诉讼是在2021年4月17日,此时正值马超任职期间,其以公司名义聘请律师为代理人参加了相关民事诉讼,说明马超对涉案侵权事实是明知的。在该系列纠纷一审开庭(2021年8月6日)后未出判决前,马超将阅然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李爱民。自马超受让阅然公司至其将阅然公司全部股份转让之时止,马超始终未实际向阅然公司实缴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马超在明知阅然公司与中文在线公司存在纠纷并在诉讼中时,仍将阅然公司股份转让退出公司,虽然至马超将公司股份全部转让时未到其承诺的实缴出资期限(2058年2月6日),但马超的实际行为已明显表明其不愿也不会向阅然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其行为系明显的逃避债务的行为。故其在与中文在线公司的纠纷仍在诉讼中时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中文在线公司要求追加马超为被执行人,法院应予支持。
马超称,在案涉债权并没有形成时,马超已经将股权转让给李爱民,退出了公司的管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不应支持。且马超与李爱民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证据证明上述股权转让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马超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马超对外转让股权不属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马超没有主观恶意通过股权转让规避债务。本案中阅然公司是否申请破产还不确定,在此情况下,中文在线公司直接要求早已退出公司的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请求驳回中文在线公司的追加申请。
阅然公司称,阅然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后,新股东进来后也不排除继续经营,有继续履行债务的能力,中文在线公司突破公司的债权追加股东不能在执行异议中处理,同意马超的意见。
经审查查明,中文在线公司与阅然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津03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成都阅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0000元;二、驳回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0元,由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负担380元,由被告成都阅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阅然公司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2月2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民终1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书生效后,阅然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文在线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受理该案,案号为(2022)津03执223号。2022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22)津03执223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2019年4月4日马超成为阅然公司唯一股东,经查马超的认缴出资期限至2069年5月12日。2021年8月16日,马超将全部股权转让给李爱民。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追加马超为(2022)津03执223号案件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阅然公司的原股东马超将全部股权转让给李爱民时,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内,该行为并不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现中文在线公司以上述理由申请追加马超作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追加马超为(2022)津03执223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张晓彤
审 判 员 薛东超
审 判 员 姜腾飞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邵松芬
书 记 员 李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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