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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投资运营(北京)有限公司、戚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04执异31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6-20
案件内容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04执异317号
异议人:某某投资运营(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女。
申请执行人:戚某某,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某某环保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戚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环保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某某投资运营(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异议某某投资运营(北京)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某某投资运营(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某某投资运营(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何锦辉
审判员  戴舒燕
审判员  酒 源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瑾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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