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与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0101执169号之一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4-11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01执1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霍某。
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
霍某与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7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咖啡机一台。经双方当事人议价确定×咖啡机的拍卖起拍价为人民币5万元。本院依法通过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进行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为人民币5万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为人民币4万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人民币4万元的价格接受用上述物品以物抵债。执行费455元,被执行人已交纳。综上,本院现以上述物品的第二次拍卖起拍价共计人民币4万元,折抵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所负申请执行人霍某的相应数额的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所有的×咖啡机的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霍某所有,用以抵偿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霍某的债务人民币四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庆
审 判 员  幸浩辉
审 判 员  李春双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高 松
书 记 员  王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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