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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最高法执监43号
案由: 未知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3-27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执监43号
申诉人(利害关系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佳,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吴某某。
申诉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2021)沪
执复5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置业公司向本院申诉称,请求:1.撤销上海高院(2021)沪执复53号执行裁定;2.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2021)沪01执异23号执行裁定;3.撤销上海一中院(2018)沪01执1095号之一百一十执行裁定;4.撤销上海一中院委托某某拍卖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4月3日在公拍网及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对吴某某实际控制的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实际持有的某某销售服务公司等14家公司的股权进行的拍卖,并向申诉人返还拍卖成交款人民币15,459万元。主要理由:上海一中院关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严重失实,致使申诉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拍卖成交裁定应予撤销。1.上海一中院关于拍卖财产某某销售服务公司等标的公司对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评估价值等相关文字说明严重失实,导致申诉人对标的公司的股权价值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不能实现。2.某某汽车公司等标的公司存在欠缴员工社保和公积金巨额款项情况,上海一中院未对该已知瑕疵进行公告和特别提示,申诉人请求撤销拍卖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天津某公司存在欠缴巨额违约金的情况,上海一中院未对该已知瑕疵进行公告和特别提示,严重损害申诉人利益。4.案涉拍卖公告发布时《天津某公司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上海一中院未通知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程序严重违法。5.异议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复议裁定未纠正而予以维持,应一并予以撤销。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信息披露是否严重错误,而非异议裁定所认为的信息披露是否全面,异议裁定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明显错误。异议裁定无视申诉人提交的天津社保北辰分中心、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等机关作出的限期补缴通知、强制执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亦未采纳正确的评估结果,径自驳回申诉人的异议申请,明显存在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拍卖是否符合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根据上海一中院、上海高院查明的情况,某某拍卖有限公司在涉案股权拍卖特别规定第五条现状拍卖中公示:“本次拍卖的股权标的以银信公司《银信咨报字(2019)沪第4XX号》《银信咨报字(2019)沪第3XX号》《银信咨报字(2019)沪第4X6号》《银信咨报字(2019)沪第3X3号》《银信咨报字(2019)沪第3X4号》《银信咨报字(2019)沪第3X6号》《银信咨报字(2019)沪第3X1号》《银信咨报字(2019)沪第3X5号》《银信咨报字(2019)沪第4X1号》《银信咨报字(2019)沪第4X2号》《银信咨报字(2019)沪第4X6号》《银信咨报字(2019)沪第4X5号》《银信咨报字(2019)沪第4X9号》;众华公司《沪众评报字(2019第FXXX号)》、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以该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拍卖成交后,该标的及标的公司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变动、权利义务变动等均由买受人承担。本次拍卖部分标的公司目前正在经营,实际情况与评估时有差异,本次拍卖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必要的说明。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慎重决定拍卖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拍卖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可见,对涉案股权拍卖的公示中已经明确了以该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本次拍卖部分标的公司目前正在经营,实际情况与评估时有差异,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慎重决定等内容。某某拍卖有限公司在异议审查中述称:“本次拍卖部分标的公司目前在经营,实际情况与评估时有差异。涉案股权的拍卖就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作了必要的说明,异议人在公告期间委托专人查阅了拍卖标的的全部评估报告并签署了《特别规定》,涉案股权的网络司法拍卖,不存在误导和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银信公司述称:“对某某销售服务公司社保、公积金欠缴问题,异议人委托的评估公司将账外负债纳入评估范围,但未提供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事实认定证明,仅为测算数值,不能改变银信公司对某某销售服务公司股权评估报告的结论;某某销售服务公司对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应收账款问题,因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未破产清算,该应收款不能评估为0元。异议人在司法拍卖后提供的自行委托的审计报告,难以改变银信公司对某某销售服务公司涉案股权已出具的评估结论。”某某拍卖有限公司和银信公司的陈述意见具有一定合理性。综合以上情况,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符合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等《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应当撤销拍卖的法定情形。
综上所述,某某置业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徐 霖
审 判 员  薛贵忠
审 判 员  马 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 云
书 记 员  谷雨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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