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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犯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京0101执7633号
案由: 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3-14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执7633号
被执行人田某。
田某犯诈骗罪一案,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xx)京0101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xx年xx月xx日移送执行,移送执行内容为:一、田某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田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五万九千元,发还被害人屈某,与本院(20xx)京0101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于某的退赔项合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了田某名下位于天津市xx区xx号楼xx房产一处并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八千七百元。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田某无网络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证券账户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保险等财产。我院已将田某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已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发出下落及财产调查函。经合议,因扣押的财产暂无法处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xx)京0101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的执行。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具备履行条件时继续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 判 长  赵 庆
审 判 员  幸浩辉
审 判 员  孙京瑞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廖子剑
法官助理  胡 辉
书 记 员  刘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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