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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某银行支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0106执恢1072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7-19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06执恢1072号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支行。
被执行人:张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23)京方圆执字第XXX号执行证书及(202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XX、X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某房产,并依法通过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拍卖。现财产已由张某买受,拍卖价款共计人民币3290000元,已由买受人按时、足额结清。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拍卖合法有效。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某房产已归买受人张某所有。请贵单位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须通过购房资格核验后,方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解除对上述房屋的全部查封及抵押登记。
三、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某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张某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办理权证所需费用按法律规定办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毕赢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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