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与张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2164号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2-11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216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高某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红。
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84年11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依据南平仲裁委员会(2024)南仲案字第6-4468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平仲裁委员会(2024)南仲案字第6-44689号裁决书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宝志
审 判 员 韩 冰
审 判 员 户传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姜宇鹏
书 记 员 李元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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