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楠与高某兴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14执9279号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06
案件内容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14执9279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楠,女,1994年10月04日生,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执行人:高某兴,男,1991年01月04日生,住天津市武清区。
申请执行人杨某楠与被执行人高某兴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14民初6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3500元。
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冻结日期为2024年9月12日至2025年9月12日;轮候查封其名下津GW××**汽车一辆,查封日期为2024年9月26日至2026年9月25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不动产及其他机动车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再恢复执行。
以上事实,有问话记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津0114执9279号案件的执行。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忠圆
审判员 董克龙
审判员 邰跃洋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司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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