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伟与天津市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4)津0113执恢2680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31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津0113执恢2680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伟,男,满族,1960年10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傅某阳。
申请执行人吴某伟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3)津0113民初6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已部分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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