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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广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垣涵律师事务所等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津03执复255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3-04-25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3执复255号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广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港明街51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嗣文,天津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天津垣涵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新天地商业广场东区1-25-1605。
主要负责人:刘锡广,主任。
被执行人:天津广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10号。(已注销)
法定代表人:张鹏,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广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业商贸公司)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海法院)(2022)津0116执异81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滨海法院在执行天津垣涵律师事务所与天津广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业财务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垣涵律师事务所向滨海法院申请将广业商贸公司变更为(2021)津0116执2034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滨海法院查明,天津垣涵律师事务所与广业财务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滨海法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津0116民初14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天津广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垣涵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费543980元。判决后,广业财务公司提出上诉,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津03民终7228号裁定书,裁定按广业财务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天津垣涵律师事务所申请强制执行后,因广业财务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滨海法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1)津0116执20344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另查,广业财务公司于2007年11月7日成立,出资人为广业商贸公司。2021年9月3日,广业商贸公司与广业财务公司签订吸收合并协议,将广业财务公司吸收合并至广业商贸公司,广业财务公司予以注销,相关债权、债务由广业商贸公司承继。2021年12月27日,广业财务公司被注销。
滨海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广业商贸公司系广业财务公司股东且承继广业财务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天津垣涵律师事务所主张将其变更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滨海法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一、变更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广业商贸有限公司为(2021)津0116执2034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广业商贸有限公司对本院(2021)津0116民初1445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天津广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中尚未清偿的部分,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向天津垣涵律师事务所承担清偿责任。”
广业商贸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滨海法院(2022)津0116执异81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天津垣涵律师事务所变更被执行人的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广业财务公司因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资产被冻结清理,已由滨海新区国资委和纪检部门组成的工作组介入调查,广业商贸公司是在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下,对于广业财务公司进行吸收合并,以便于工作组将该公司问题查清,虽然由广业商贸公司申请将该公司注销,但因工作组尚未对该公司违规行为作出正式清查结论,其债权债务资料尚在工作组管理之下,广业商贸公司无法对天津垣涵律师事务所的债权进行核实、确认,也无权动用国有资产对未确定的债务进行清偿。二、对于天津垣涵律师事务所的债权,广业商贸公司也有异议。根据裁定查明:天津垣涵律师事务所与广业财务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后,广业财务公司提出上诉,因在规定时间未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法院按照该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就该情况,广业商贸公司认为存在重大过失,不排除虚假诉讼的可能,为维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已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同时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滨海法院(2022)津0116执异819号执行裁定书未充分考虑案件特殊情况,未能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管理,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纠正。另,现在广业商贸公司及其他企业在滨海新区国有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指示下,还在进行综合改革、合并改革,仍处于改革过程当中,资产现在正在重新整合。如果变更了广业商贸公司,后期可能还需要变更,请法院考虑实际情况。
天津垣涵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意见称,请求法院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广业商贸公司在异议阶段庭审中已经全部认可我方提交的相关证据,认可其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承接了广业财务公司的所有债务,且广业商贸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反驳我方执行异议申请事项。至于公司内部是否违法违纪,是否存在上诉等重大过失,是否进行公司重组问题,均与本案无关,广业商贸公司通过诉讼手段恶意拖延、恶意赖账,其复议请求不应被支持。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滨海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广业财务公司于2007年11月7日成立,出资人为广业商贸公司。2021年9月3日,广业商贸公司与广业财务公司签订吸收合并协议,将广业财务公司吸收合并至广业商贸公司,相关债权、债务由广业商贸公司承继。2021年12月27日,广业财务公司被注销。由此可见,广业商贸公司系广业财务公司股东且承继了广业财务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故天津垣涵律师事务所主张将其变更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滨海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滨海新区广业商贸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执异819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晓彤
审 判 员 薛东超
审 判 员 姜腾飞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邵松芬
书 记 员 李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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