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飞、左某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433执恢40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3
案件内容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433执恢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范某飞,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
族,住馆陶县。
被执行人:左某国,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被执行人:武某凤,女,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被执行人:张某芳,女,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被执行人:王某增,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本院执行的范某飞与左某国、武某凤、张某芳、王某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馆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433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范某飞与被执行人王某增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馆陶县人民法院(2025)冀0433执恢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刚
审判员 李雪源
审判员 薛 景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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