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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成与天津市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4)津0113执恢2690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31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津0113执恢2690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成,男,汉族,1985年5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执行人:天津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傅某阳。
申请执行人刘某成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北劳人仲调字(2023)第22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已部分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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