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李某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最高法执监50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3-27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执监506号
申诉人: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常某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李某奕,男,汉族,住唐山市。
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高院)(2023)冀
执复23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科技公司向本院申诉称,请求:1.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2022)冀02执异447号裁定书,撤销河北高院(2023)冀执复235号裁定书,并解除对某科技公司的查封、冻结。2.依法同意置换为冻结常某勇个人持有某科技公司的股票(股票代码430170)以满足被申请人的保全需求。主要理由:(一)某科技公司是新三板上市公司,本来经营状况良好。因落入李某奕精心设计的商业陷阱,被恶意虚假诉讼,遭恶意保全打压。某科技公司认为河北高院应避免“办一个案,拖垮一个企业”,应当考虑某科技公司实体经营问题。(二)某科技公司认为李某奕明显恶意利用司法程序打击某科技公司的行为违反了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避免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的原则,法院不纠正错误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违背了相关精神。(三)某科技公司认为冻结某科技公司资金违背了“顺序执行原则”,故让某科技公司承担第一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且河北高院所作出的保全裁定存在保全错误的极大可能,不纠正后续将引发相应诉累。(四)某科技公司认为保全裁定违背了“善意执行应有利于经营的基本原则”。(五)李某奕知法犯法,恶意规避执行,“利用手段逃避执”,恶意浪费司法资源。综上所述,李某奕恶意保全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恶意扰乱了某科技公司的经营秩序。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再审审理期间,原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本案中,根据唐山中院、河北高院查明的情况,关于李某奕与某科技公司、常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河北高院作出(2022)冀民抗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指令唐山中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执行机构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0)冀02执1419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中止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291民初16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唐山中院对李某奕与某科技公司、常某勇民间借贷纷一案立案审理,案号(2022)冀02民再18号。在(2022)冀02民再18号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奕向唐山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某科技公司价值9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到期债权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唐山中院作出(2022)02民再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某科技公司价值9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某科技公司、常某勇不服该民事裁定书,向唐山中院提出复议,唐山中院作出(2022)冀02民再1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李某奕请求保全的数额950万元未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依据现有证据材料,本案不存在明显超标的查封、冻结。可见,此次某科技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所针对的执行行为是对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执6470号案件中的执行案款被冻结,该执行行为是对唐山中院(2022)02民再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某科技公司价值9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执行实施行为。根据上述情况,本案现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超标的查封。某科技公司亦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案涉保全。唐山中院驳回了某科技公司的异议请求,河北高院驳回了某科技公司的复议申请,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某科技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徐 霖
审 判 员 薛贵忠
审 判 员 马 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云
书 记 员 谷雨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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