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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销毁会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决定书
案号: (2022)最高法刑申90号
案由: 职务侵占 挪用资金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3-03-07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22)最高法刑申90号
原审被告人冯韬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骗取贷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以(2016)新2122刑初2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韬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亿七千四百五十五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八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亿七千四百五十五万元。宣判后,冯韬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新21刑终68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鄯善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于2017年12月1日以(2017)新2122刑初2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韬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亿五千九百五十五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八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亿五千九百五十五万元。宣判后,冯韬提出上诉。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以(2018)新21刑终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韬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八万元。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冯韬向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以(2018)新21刑申4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申诉。冯韬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以(2019)新刑申10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申诉。后冯韬之妻杨俊芳以冯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杨俊芳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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