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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邑县某某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1122执91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03
案件内容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1122执91号
申请执行人:武邑县某某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武邑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俭,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某,男,1993年2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衡水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71年2月2日,身份证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王某明,男,汉族,1965年5月29日出生,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靳某伟,男,汉族,1994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紫塔乡前孝兴村3区25号。
被执行人:衡水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良。
申请执行人武邑县某某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衡水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衡水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王某、王某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3)冀1122民初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邑县某某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衡水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衡水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王某、王某明偿付申请执行人武邑县某某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5016.04元、申请执行费80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衡水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衡水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王某、王某明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督促履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5年1月22日、3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衡水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衡水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王某、王某明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衡水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王某明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车辆;发现被执行人衡水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王某、王某明名下有存款166004元,予以划拨并已发放。
3.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衡水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衡水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王某、王某明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衡水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予以轮候查封。
4.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衡水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衡水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王某、王某明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5年1月25日向中国人寿保险武邑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衡水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衡水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王某、王某明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收益类理财型保险。
6.本院于2025年3月4日到被执行人衡水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衡水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王某、王某明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7.本院于2025年4月9日对被执行人衡水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衡水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王某、王某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衡水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衡水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王某、王某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武邑县某某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爱国
审判员  武迎君
审判员  韩 东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巩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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