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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明贪污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决定书
案号: (2022)最高法刑申89号
案由: 贪污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3-03-07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22)最高法刑申89号
原审被告人赵建明、张永甲贪污一案,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以(2015)靖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建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张永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赵建明、张永甲均提出上诉。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以(2017)甘04刑终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建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张永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赵建明、张永甲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以(2017)甘04刑申14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申诉。赵建明、张永甲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以(2018)甘刑监93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申诉。后赵建明、张永甲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赵建明、张永甲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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