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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杨某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791执567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8
案件内容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791执5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96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怀安县。
被执行人:杨某明,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杨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冀0791民初139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丽佳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梁天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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