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忠、张某磊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433执201号之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3
案件内容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433执20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杨某忠,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申请执行人:张某磊,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被执行人:刘某太,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乡××乡××村。
关于杨某忠、张某磊申请执行刘某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馆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0433民初13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3)冀0433民初13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刚
审判员 李雪源
审判员 薛 景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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