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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骆欣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3执异15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3-05-27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异15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张宏,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申请执行人:骆欣宇,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争,天津贯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健,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执行人:李国强,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欣宇与被执行人李健、李国强、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张宏名下机动车,张宏不服本院的查封行为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张宏称,本案中张宏名下车辆不属于本案执行范围,北辰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明确“被告李国强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担保数额内按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要求连带债务人全部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被请求之债务人不得以超出自己应付份额为由,提出抗辩;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连带债务人不论他是否应债权人请求清偿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债务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连带债务人在外部关系上即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中按连带责任处理,而在内部关系上,即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原则一般依按份责任处理,也即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各自应承担的债务份额,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依当事人的约定,既无法律规定也无约定的,应平均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贵院作出的津01**执652裁定书,解除对张宏名下津DG××**汽车的查封。
本院查明,原告骆欣宇与被告李健、李国强、张宏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同年11月29日作出(2021)津0113民初105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李健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骆欣宇借款本金人民币265万元,并支付原告骆欣宇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6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李国强、张宏对被告李健上述主文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被告李国强、张宏有权向被告李健追偿;三、若被告李健不履行上述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骆欣宇有权就登记在被告李国强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担保数额内按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骆欣宇其他诉讼请求。
另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李健、李国强、张宏未履行义务,骆欣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案号(2022)津0113执652号,执行中于2022年3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张宏名下津DG××**机动车一部,查封期限自2022年3月18日至2024年3月17日。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异议人张宏的异议请求是否成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本案中,异议人张宏作为被执行人,应对被执行人李健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由权查封其名下的财产,故本院查封异议人张宏名下机动车的行为,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异议人张宏的异议请求并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张宏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程庆九
审判员  赵大琨
审判员  朱 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蓓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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