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与被执行人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01执340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3-03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住所地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岩
被执行人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郝振河。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与被执行人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1诉前调确112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0.75万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执 行 员 赵德江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思聪
书 记 员 夏凯龙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