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等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最高法执监323号
案由:
未知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3-27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执监323号
申诉人(被执行人):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生,广东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诉人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2021)粤
执复53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广东高院复议裁定,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广东高院(2021)粤执复537号执行裁定,执行回转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1%股权。主要理由:一、本案生效仲裁裁决第一项不明确,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州中院)擅自变更裁决内容,以执代审。二、广东高院错误认为惠州中院执行部门具有审查职能并可以对生效法律文书进一步明确,严重违法。
本院认为,结合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内容,本案重点审查的问题是惠州中院就本案生效仲裁裁决的执行内容征询就仲裁机构的意见,仲裁机构作出复函,惠州中院据此执行是否错误。本院分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以及仲裁庭已经认定但在裁决主文中遗漏的事项,可以补正或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庭补正或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查明。仲裁庭不补正也不说明,且人民法院调阅仲裁案卷后执行内容仍然不明确具体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对于裁决主文不明确的情况,仲裁机构可以补正或说明,人民法院也可以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查明。本案中,针对申诉人有争议的裁决主文第一项,两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将第一被申请人(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1%的股权变更登记在申请人(李某)名下,广东高院经查阅仲裁裁决,其中载明: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关于股权变更的约定,已经具备了增资扩股合同的主要内容,持有第一被申请人(即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第二被申请人(即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有权决定第一被申请人的股权变更事宜。广东高院据此认定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裁决要求将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1%的股权变更在申请执行人李某名下,要履行该项内容显然是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将持有的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1%股权变更至李某名下,符合仲裁裁决本意,并无不当。
并且,惠州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向仲裁机构发函,询问裁项内容是指将谁持有的第一被申请人41%的股权变更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仲裁机构复函答复:裁决第一项内容是指将第二被申请人(即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第一被申请人(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1%的股权变更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这一回复具体明确,与裁决内容一致。惠州中院根据仲裁机构的复函采取执行措施,合法有据。故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广东高院复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仲伟珩
审 判 员 孙建国
审 判 员 林 莹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魏 丹
书 记 员 常 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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