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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康某某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01执10371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2-07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执1037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康某某。
张某某与康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京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6.3万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康某某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康某某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郭海宁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姚幸阳
法官助理 史 吉
书 记 员 肖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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