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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03执2404号之一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30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3执24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丽水某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某公司(委派代表:朱某某)。
被执行人:韩某某。
十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十仲网立3302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丽水某企业(有限合伙)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执行。2024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和解需长期履行为由申请中止执行。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十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十仲网立3302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才雪冬
审 判 员  陈利梅
审 判 员  姜 超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敖芳芳
法官助理  王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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