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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山东)有限公司;张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27执2074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11-14
案件内容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27执2074号
申请执行人:某(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某,女,199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第三人: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山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第三人广州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第三人广州某有限公司名下车辆XXX进行评估拍卖,现一拍已成交,申请执行人同意认可该一拍价格3096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XXX轻型厢式货车的查封
二、第三人广州某有限公司名下XXX轻型厢式货车(车架号:LZ0BDJB36P1040010)归刘某所有。XXX轻型厢式货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刘某时起转移。
三、刘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立峰
审判员  丁立吨
审判员  丁晓然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武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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