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某某公司与祝某某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01执10789号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2-05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执1078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某某公司。
被执行人祝某某。
宁波某某公司与祝某某银行卡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京0101民特×××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4年1月3日申请执行人宁波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祝某某给付人民币42.651918万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京0101民特×××号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波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祝某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宁波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祝某某人身及财产的部分查控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祝某某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郭海宁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姚幸阳
法官助理 史 吉
书 记 员 肖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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