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03执2337号之一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30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3执23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
被执行人:丁某某。
南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南仲案字第6-2424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连某公司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执行。2024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和解需长期履行为由申请中止执行。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南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南仲案字第6-24241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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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才雪冬
审 判 员 陈利梅
审 判 员 姜 超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敖芳芳
法官助理 王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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