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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吴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02执4689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11-21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02执4689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万某,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大城县大广安乡。
本院在执行吴某与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冀0102民初6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5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5年8月11日、2025年9月22日、2025年10月14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其它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5年8月19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5年11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传唤被执行人。
五、2025年11月18日本院再次进行网络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于2025年11月17日与申请人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向申请人代理人释明,申请人代理人表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及行踪,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代理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与申请人代理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人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人代理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冀0102民初6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雷
审判员 马 明
审判员 王 灿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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