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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王某2故意杀人、抢劫死刑复核刑事判决书
案号:
案由: 抢劫 故意杀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5-08-19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被告人王某1,男,汉族,1994年5月15日出生,河南省清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清丰县。2020年1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2,男,汉族,1998年4月6日出生,河南省正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正阳县。2020年1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2、王某1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1年7月29日以(2020)粤03刑初3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2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认定被告人王某1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王某2、王某1均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3年3月22日以(2021)粤刑终13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复核期间,根据被告人王某2、王某1申请,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魏立璇、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序根分别为王某2、王某1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故意杀人、抢劫事实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王某2通过互联网邀约被告人王某1到广东省深圳市抢劫。12月9日,王某1应邀到深圳市和王某2会面。通过多次观察,二人决定抢劫深圳市龙岗区某工业区值守人员李某1(被害人,男,殁年45岁)。12月13日凌晨,二人携带水果刀、木棒、绳带等工具,潜入李某1居住的厂房,用窃得的钥匙打开卧室,持木棒殴打并用绳带捆绑李某1,逼迫李某1交出银行卡、汽车钥匙和手机(价值368元),说出银行卡、手机支付密码。二人使用李某1的手机,冒用李某1之名在微粒贷、京东金融等平台上贷款6.1万元,将上述贷款连同李某1的微信零钱共计约6.3万元转入李某1的招商银行卡中。为掩盖罪行,二人将李某1押至工业区西南面的山上,一起用绳带勒压李某1颈部。二人恐李某1未死,商量后由王某1用水果刀朝李某1颈部捅刺一刀,致李某1左颈内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二人驾驶李某1的汽车(价值110075元)赶到深圳宝安机场,乘坐飞机等逃往云南省瑞丽市。其间,王某1两次用李某1的招商银行卡取款共4万元,与王某2各分得2万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作案工具水果刀、木棒、绳带、被害人李某1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交易记录、购买作案水果刀的单据、汽车租赁合同、飞机航班记录,证人毛某、赖某、柴某、李某2、张某、陈某、王某3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1、王某2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抢劫事实
2017年11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2来到海南省三亚市,将被害人谭某家的防盗网撬开,翻窗进入二楼室内,持刀威胁谭某,抢得现金200余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彭某的证言,被害人谭某的陈述,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2亦供认。足以认定。
被告人王某1的辩护律师提出:王某1受邀约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次于王某2;王某1认罪悔罪,一贯表现良好,建议对王某1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2的辩护律师提出:没有客观证据证明王某2在抢劫、故意杀人犯罪中起主导作用;王某2与王某1事先没有预谋杀害被害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致命伤属于共同犯罪造成;王某2在三亚仅有入户盗窃的故意,并未在入户前携带犯罪工具,也未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不属于入户抢劫;王某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建议不核准王某2死刑。
经查:1.在抢劫、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2提起犯意,被告人王某1接受王某2邀约积极参与,二人共同准备作案工具,共同实施暴力劫取财物,共同实施杀人行为,共同挥霍赃款,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2.王某2有杀害李某1的共同故意和行为,依法应对李某1的死亡承担责任。3.王某2以盗窃为目的非法入户,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属入户抢劫。4.王某2、王某1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上述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还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二被告人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王某2、王某1抢劫数额巨大,得手后杀人灭口,王某2还单独实施入户抢劫行为,犯罪性质、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惩处。鉴于王某1持刀捅刺被害人李某1致其死亡,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的作用大于王某2,综合考虑王某2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应依法对其限制减刑。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王某1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经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刑终1325号刑事裁定中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王某1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刑终1325号刑事裁定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刑初3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某2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决定执行刑罚的部分。
三、被告人王某2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犯抢劫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四、对被告人王某2限制减刑。
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绳万勋
审判员  肖 丹
审判员  汤笑然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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