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邓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14执异842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11-28
案件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4执异842号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邓某。
被执行人:北京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申请追加人:张某。
本院在执行邓某与北京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京兴劳人仲字【2024】第3276号裁决书;执行案号:(2024)京0114执7056号]过程中,邓某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邓某提出以下追加申请:请求依法追加张某为(2024)京0114执705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2024年9月11日,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依据京兴劳人仲字【2024】第3276号生效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张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故请求法院追加张某为(2024)京0114执705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邓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邓某持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6月21日以(2024)京0114执7056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某公司于2001年3月23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张某、刘晓然,其中张某持股比例为99.3333%,认缴出资额为596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19年1月29日;刘晓然持股比例为0.6667%,认缴出资额为4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17年7月20日。
上述事实,有京兴劳人仲字【2024】第3276号判决书、(2024)京0114执7056号案件卷宗材料、工商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但应当严格按照执行方面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本案中,根据邓某提交的张某联系方式,本院未能向张某本人有效送达。上述情况下,无法保障张某的答辩、举证、救济等程序性权利,故本院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对于邓某提出的追加申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邓某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曹松清
审 判 员 张彦辉
审 判 员 张国雪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继腾
书 记 员 姚东方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