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某华与河北安某某板业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435执398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30
案件内容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435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惠某华,男,1994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北安某某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曲周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巩某洗。
本院在执行惠某华申请河北安某某板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冀0435民初5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照(2025)冀0435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安某某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曲周支行账号为1305********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安某某板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45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北安某某板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北安某某板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北安某某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在相关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续查封、续冻结,逾期未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执行员 杨建英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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