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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0106执异66号
案由: 公证债权文书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1-30
案件内容
北京市x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06执异66号
案外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某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韦某。
在本院执行某信用合作联社与韦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案号为(202x)京x执xx号]中,案外人王某对本院执行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主张权利,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称,请求法院停止拍卖涉案房屋。事实和理由:201x年x月xx日,王某与韦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韦某将其名下的涉案房屋卖给王某,价格为170万元。因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时韦某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故协议还约定韦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韦某协助王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201x年x月xx日,王某向韦某支付购房款30万元;同日,王某向韦某支付购房款20万元。201x年x月xx日,王某向韦某支付购房款100万元。即王某已向韦某支付购房款共计150万元。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王某及王某的母亲段某一起搬入涉案房屋居住至今。韦某一直推诿,至今未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202x年x月底,王某发现涉案房屋门口张贴了(202x)京x执xx号执行裁定书及公告,载明法院将拍卖涉案房屋,责令韦某及屋内人员在202x年x月xx日前迁出涉案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王某认为,法院执行涉案房屋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故王某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停止拍卖涉案房屋。
本院查明,202x年x月xx日,韦某(借款人、甲方)与某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人、乙方)签订编号为(冀)农信借字(x)第xx号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260万元用于购买公用品,借款采用一次性支用方式支用,借款期限自202x年x月xx日起至202x年x月xx日止。本合同项下贷款按照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同)定价,定价基准利率按LPR一年期限档次执行。贷款利率定价公式为贷款利率=LPR(加)3.55%。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若借款人到期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按期还款义务以及发生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况时,借款人将自愿放弃申请诉讼的权利并接受有管辖权的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202x年x月xx日,韦某(抵押人、甲方)与某信用合作联社(抵押权人、乙方)签订编号为(冀)农信抵字(x)第xx号的《抵押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鉴于甲方愿意为乙方与韦某签订的编号为(冀)农信借字(x)第xx号的《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抵押合同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乙方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每单笔贷款的本金、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抵押物为位于丰台区某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京(x)丰不动产权第xx号。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自愿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若主合同借款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其他违约事件发生导致债权人提前收回贷款时,抵押权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202x年x月xx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x)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x号公证书,赋予上述《个人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202x年x月xx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202x)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x号公证书,赋予上述《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202x年x月xx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依据申请执行人某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出具(202x)京长安执字第xx号执行证书,确认以下执行事项:被执行人为借款人暨抵押权人韦某。执行标的为1.欠款本金人民币260万元;2.自202x年x月xx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欠款本金人民币260万元为基数,按照10.8/年计算[年利率=(3.65%+3.55%)×150%];3.公证费人民币3170元;4.实现债权的费用。申请执行人某信用合作联社对被执行人韦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双林东路108号院2号楼8层2单元804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京(x)丰不动产权第xx号;房屋建筑面积83.7平方米;不动产单元号xx],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以拍卖、变卖的价款按其抵押权顺位序列优先受偿。
202x年x月xx日,某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案号为(202x)京x执xx号。
202x年x月xx日,本院查封涉案房屋,查封期限3年,自2023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11月26日止。
202x年x月xx日,本院作出(202x)京x执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韦某名下的涉案房屋。
另查,涉案房屋的不动产单元号为xx。201x年x月xx日,北京金唐天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登记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情况为单独共有,登记类型为初始登记,房屋性质为定向安置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京(201x)丰不动产权第xx号。202x年x月xx日,韦某登记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情况为单独共有,登记类型为国有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性质为定向安置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京(x)丰不动产权第xx号。202x年x月xx日,某信用合作联社登记为涉案房屋的抵押权人,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260万元,不动产登记号为京(202x)丰不动产权证明第xx号。202x年x月xx日,韦某登记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情况为单独共有,登记类型为补换证登记,房屋性质为定向安置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京(202x)丰不动产权第xx号。202x年x月xx日,高玉娟登记为涉案房屋的抵押权人,抵押方式为最高额抵押,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60万元,不动产登记号为京(202x)丰不动产权证明第xx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某信用合作联社系涉案房屋的抵押权人,因此,其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足以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案外人王某虽主张其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其主张的权利并不足以排除本案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其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王某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何东奇
审 判 员 杨 静
审 判 员 申艺丹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龚 梅
书 记 员 张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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