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14执异850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11-28
案件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4执异850号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追加人:郭某。
本院在执行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与北京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3)京0114民初148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3)京0114执13626号]过程中,某商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商贸公司提出以下追加申请:请求依法追加郭某为(2023)京0114执1362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4民初14839号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经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公司股东均未足额出资人。故申请法院追加郭某为(2023)京0114执字第13626号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某商贸公司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2023)京0114民初14839号民事判决书。后,某商贸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以
(2023)京0114执13626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查明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成立,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吴俊杰、佟林、郭某,其中吴俊杰持股比例为60%,认缴出资额为18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60年1月1日;佟林持股比例为20%,认缴出资额为6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60年1月1日;郭某持股比例为20%,认缴出资额为6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60年1月1日。
本案审查过程中,某商贸公司书面明确追加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上述事实,有(2023)京0114民初14839号民事判决书、(2023)京0114执13626号执行案件卷宗材料、工商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但应当严格按照执行方面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本案中,本院根据某商贸公司提供的郭某联系方式向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未能有效送达。在无法向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的情况下,无法保障郭某的答辩、举证、救济等程序性权利,此种情形下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郭某为被执行人。故,对于某商贸公司提出的追加申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曹松清
审 判 员 张彦辉
审 判 员 张国雪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继腾
书 记 员 姚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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