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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银行青岛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最高法执复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3-27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执复8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青岛分行。
负责人:李某,该行行长。
复议申请人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某银行青岛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2022)鲁执异3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某银行青岛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山东高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案号分别为:(2021)鲁执9号、(2021)鲁执10号。在两案执行过程中,山东高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议价通知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某银行青岛分行出具书面《答复函》称:“我行无法给出议价建议,也无法与被执行人就抵押物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特此告知。同时,因通知所列各项房产及土地需专业人员现场勘查才能准确定价,所以该等财产不适宜通过定向和网络询价方式定价,我们要求直接选任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尽快启动拍卖程序。”2021年10月25日,山东高院在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中采取摇号方式,从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北京市子库中随机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某评估公司排序在先。同日,山东高院作出(2021)鲁执9、10号委托书,委托某评估公司对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案涉财产进行评估,后该公司出具了京港(2022)涉案字第(4)、(5)、(6)、(7)、(8)、(9)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
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请求:1.撤销某评估公司出具的京港(2022)涉案字第(4)、(5)、(6)、(7)、(8)、(9)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2.重新委托专业机构对北京市国子监乙28号院进行评估。事实与理由:(一)案涉评估机构未按法定程序选定,且评估程序严重违法。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等联合下发的《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从人民法院指定的名单分库中协商确定三家评估机构及顺序。而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此前并未收到法院发送的关于协商确定评估机构的通知,对本次评估机构的确定不知情,双方当事人没有协商确定评估机构。2.评估所依据的相关材料法院并未组织各方质证,评估机构也未组织各方当事人就相关材料发表意见。以未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属程序违法。3.评估机构未到相关部门调取档案材料属程序违法。4.评估人员到现场勘查时未提前通知被执行人到场说明情况,鉴定机构与申请执行人单方勘察属于程序违法。(二)《估价报告》中没有附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报告中未分别列出收益法和成本法的具体计算过程,也未说明最终估价结果如何确定。《估价报告》评估的房产价值明显过低。
山东高院查明,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以评估程序违法等相同事实理由就该院评估程序提出异议,该院以(2022)鲁执异31号执行裁定驳回了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
山东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以评估程序违法等事由就该院评估程序提出异议,该院已裁定驳回其异议,根据上述规定,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提出重新评估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故山东高院作出(2022)鲁执异32号执行裁定,驳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山东高院(2022)鲁执异3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请求:1.撤销山东高院上述执行裁定,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2.重新委托专业机构对位于×××的房地产进行评估。事实和理由:1.本案涉及两个关联案件分别是(2021)鲁执9号、10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针对两个执行案件同时提出两个执行异议,并无不当。山东高院对两个执行异议案件同时受理,并于2022年6月16日同时作出(2022)鲁执异31号、32号执行裁定。山东高院应对两案同时进行审理,不能只对一个执行异议进行实质审理,而驳回另外一个执行异议申请。2.本案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未撤回异议申请,裁定驳回异议申请的执行裁定书,也是在该公司就(2021)鲁执10号案件提出异议后才作出的。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复议后,在该执行复议裁定未生效前,山东高院(2022)鲁执异31号执行裁定尚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不能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
本院对山东高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对关联案件山东高院(2021)鲁执9号执行裁定不服,向山东高院提出异议。山东高院经审查作出(2022)鲁执异31号执行裁定驳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复议。本院经审查作出(2022)最高法执复86号执行裁定,驳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山东高院(2022)鲁执异31号执行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山东高院应否对本案进行实质审查;2.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应否支持。具体分析如下:
本案涉及两个关联案件,分别是山东高院(2021)鲁执9号、10号案件。两案中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两个执行异议指向的执行行为及请求内容基本相同,即:执行法院委托评估程序违法、评估房产价值过低等,请求撤销京港(2022)涉案字第(4)、(5)、(6)、(7)、(8)、(9)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并重新对案涉房产进行评估。山东高院先后受理两案,案号分别为(2022)鲁执异31号、32号。山东高院对(2022)鲁执异31号案件进行实质审理,认定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选定评估机构程序违法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裁定驳回该公司执行异议申请。山东高院未对(2022)鲁执异32号进行实质审查的主要理由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的,应当一并提出,否则属于重复提出异议,不予受理。实际上,此时针对山东高院(2022)鲁执异31号执行裁定的复议案件尚未审理完毕,在本院(2022)最高法执复86号执行裁定生效前,山东高院(2022)鲁执异31号执行裁定尚不能作为该案的裁判依据。经查,本院(2022)最高法执复86号案件的审查结果为,山东高院(2022)鲁执异31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该裁定现已生效。鉴于本案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两案中所提异议的请求及理由基本相同,针对的执行标的及评估报告亦同,参照本院(2022)最高法执复86号案件审查结果,对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应不予支持。故山东高院驳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山东高院驳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异议申请的审查结果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丽洁
审 判 员 刘少阳
审 判 员 熊劲松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薛 晗
书 记 员 增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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