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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张某、孙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京0101执10551号
案由: 继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3-31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执10551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郭恂,北京市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理人崔爽,北京市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孙某,男,200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陈某与张某、孙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1民初79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17万元及相应利息
经审查,依据本案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主文“张某、孙某于2022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陈某借款217万元,并以217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张某、孙某在孙钢遗产范围内偿还上述本金及利息。现无法确定张某、孙某继承的孙钢的遗产及遗产的实际范围。故申请人的本次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陈某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润华
审 判 员 郭海宁
审 判 员 靳 欣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许 冬
法官助理 史 吉
书 记 员 肖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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