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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刘某朝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433执150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3
案件内容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433执1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住所地:馆陶县。
法定代表人:许某。
被执行人:刘某朝,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
被执行人:张某芳,女,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刘某朝、张某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馆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433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刘某朝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馆陶县人民法院(2025)冀0433执1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刚
审判员 李雪源
审判员 薛 景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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