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03执恢302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7-21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3执恢302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吴某某1。
被执行人:褚某某。
被执行人:吴某某2。
保证人:某某有限公司【曾用名:某某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50020号、50021号、50022号、50023号、50024号公证书、(2018)京方圆执字第018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执行,后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以(2020)京03执3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某某控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某某有限公司)提供执行担保,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本院以(2023)京03执恢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及保证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4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吴某某1、褚某某、保证人某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亿六千零三万元,及罚息、违约金(两项相加以全部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7月3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吴某某1、褚某某、保证人某某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某某1、吴某某2名下持有的北京创海美联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
四、上述债务应扣除被执行人及保证人已履行的金额。
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吴某某1、褚某某、吴某某2、保证人某某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六、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吴某某1、褚某某、保证人某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褚晓勇
审 判 员 杨 旸
审 判 员 伍爱军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戴晨曦
法官助理 秦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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