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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科技公司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08执异365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12-24
案件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08执异36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某科技公司。
被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李某1。
被执行人:北京某文化公司。
本院在执行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北京某文化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京01民终6482号民事判决;执行案号:(2020)京0108执22610号]中,北京某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陈某、李某1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北京某科技公司述称:请求追加陈某、李某1为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因被执行人北京某文化公司不执行生效判决,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要求追加上述股东为被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本院对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文化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京0108民初59882号民事判决书,北京某文化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民终6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北京某文化公司未履行义务,北京某科技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0)京0108执22610号。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切实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作出(2020)京0108执226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北京某文化公司企业基本信息显示,北京某文化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11日,原名称为北京某传播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万元,原股东王某实缴出资45万元,原股东李某2实缴出资5万元。后王某、李某2分别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邢译丹、徐博。2016年12月8日,公司名称变更为现名称,公司股东及出资方式变更为:股东陈某实缴出资32.5万元,股东李某1实缴出资17.5万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公司的股东等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是公司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北京某文化公司原股东王某、李某2将其股权转让时,已实缴全部出资。现股东陈某、李某1受让股权后,不存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故对于北京某科技公司追加陈某、李某1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某科技公司提出的追加陈某、李某1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马克力
审 判 员 潘亮洁
审 判 员 孟军红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苏君彦
书 记 员 卢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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