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11执异27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6-06
案件内容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11执异276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天津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安某有。
申请执行人:李某勤,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勤与被执行人天津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2023)津0111执5974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天津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光利
审判员 管收年
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程 艺
附:本裁决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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