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力行;北京富国天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京02执707号之一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1-29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2执7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力行,男,汉族,1995年3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北京富国天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办公楼2座730号写字间。
法定代表人:刘青,执行董事。
刘力行申请执行北京富国天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2967号裁决书,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193235.02元及利息、执行费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如实申报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300528.91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保全冻结的被执行人持有的黑龙江龙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160万元的股权,由于申请执行人表示股权价值不大申请暂不处置,故本案暂未进行处置。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案已向保和堂(焦作)制药有限公司管理人邮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本案被执行人应获得的保和堂(焦作)制药有限公司债权所对应的现金或权益,现暂未收到被执行人获得清偿的反馈情况。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至目前,本案执行标的尚未执行完毕,已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推送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300528.91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892706.11元及利息、执行费等。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296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詹 同
审判员 陈海川
审判员 王玮珂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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