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馆陶县某某联社、车某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433执305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6
案件内容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433执3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馆陶县某某联社,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法定代表人:廖某光。
被执行人:车某芝,女,1966年5月16日出生,住馆陶县。
馆陶县某某联社申请执行车某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馆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冀0433民初17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2022)冀0433民初17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继稳
审判员  李雪源
审判员  薛 景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赛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