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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等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最高法执监12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7-28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执监12号
申诉人(被执行人):北京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孝会,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杰,男。
被执行人:信阳某某水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男。
北京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2024)豫执复50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河南高院(2024)豫执复502号执行裁定,撤销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5执异47号执行裁定,撤销信阳中院对北京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信阳某某水务有限公司80%股权的拍卖。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按照拍卖公告内容,竞买人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竞买人自身满足竞买条件,二是竞买人的受托人满足竞买条件。不能得出“竞买人+受托人”共同满足条件也可以认定其竞买资格的结论。二、中原某某有限公司自身及其受托人某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竞买人条件,不具备竞买人资格。受托人某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也不符合竞买人条件,不具备竞买人资格。即使承认联合体的竞买人资格,中原某某有限公司和其受托人这个联合体也不符合竞买人条件。1.中原某某有限公司不具有污水处理能力。2.执行法院未实质审查受托人的运营规模。3.受托人不具备相应财务条件。三、司法拍卖不承认联合体的竞买人资格。1.联合体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2.现有证据证明中原某某有限公司和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仅为书面合同关系,联合体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联合,没有合同履行方面的证据进行证明。如果承认联合体的竞买资格,则意味着公告设定的6项条件属于虚设条件,相当于没有设定条件,实质上属于对不同的竞买人设置了不同的竞买条件,侵害潜在竞买人和北京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利益。
信阳某某水务有限公司答辩称,请求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执行监督程序仅审查原审法律适用问题,申诉人提出的竞买资格等事实问题不属于审查范围。二、退一步讲,即使审查事实,信阳中院、河南高院已审查并确认中原某某有限公司符合拍卖公告的竞买人资格。一是竞买资格设定的目的是拍卖资产价值最大化,并侧重执行效率。考虑到信阳某某水务有限公司从事信阳市城区污水处理工程,属于公益事业,为确保股权拍卖后第二、三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信阳中院设定竞买资格。二是竞买人已按公告要求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委托方的资格证明资料,并符合公告要求。委托方某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主管单位某市城市管理局也证明某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是经某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00年2月成立,主要从事城市污水处理、城市排污管网工程建设等,长期运营信阳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有能力运营第二、第三污水处理厂,并实际运营。三、拍卖行为未损害任何第三人利益,不存在撤拍的情形。四、中原某某有限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成为信阳某某水务有限公司股东,拍卖程序已经结束。
本院认为,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异议复议审查情况,本案重点审查的问题是:申诉人申请撤销信阳中院拍卖案涉股权行为,能否支持。
经查,信阳中院拍卖公告载明,“因信阳某某水务有限公司系主要从事信阳市城区污水处理工程,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对竞买人资格有如下要求:(一)第二、第三污水处理厂经营信阳市第二、三污水处理厂PPP项目……(二)竞买人应提供有能力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经营第二、三污水处理厂的证明……”;信阳中院经委托评估,北京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信阳某某水务有限公司案涉80%股权评估价负值505807.62元,第一次起拍价为180万元,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第二次起拍价为144万元,中原某某有限公司一人报名,出价一次,以144万元竞买成交。案涉股权已变更至中原某某有限公司名下。
本案中,申诉人以竞买人中原某某有限公司不具有竞买资格为由,主张撤销案涉拍卖。信阳中院在对案涉股权进行第二次司法拍卖时,拍卖公告中对竞买人资格要求为,“(二)竞买人应提供有能力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经营第二、三污水处理厂的证明,竞买人自身或受托方应满足如下条件,1.竞买人在国内正在运营单个处理规模20万吨/日以上(含)的污水处理厂,且已运营时间不低于五年。2.公司资产规模在四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30%,财务状况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须提供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竞买人中原某某有限公司向信阳某某信托有限公司《委托函》、某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函》、《信阳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委托经营服务协议》以及某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受委托方某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至2023年审计报告及信用中国信息查询单,该院经审核确认竞买人资格符合第二次拍卖公告的相关要求。北京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虽主张中原某某有限公司、受托方某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拍卖公告限定的竞买条件,但在中原某某有限公司通过与某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系委托合作经营情况下,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并且,信阳某某水务有限公司系主要从事信阳市城区污水处理工程,属于公益事业,信阳中院拍卖公告中明确,竞买人应有能力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经营第二、第三污水处理厂,即继续从事污水处理这一公益事业,而案涉股权估值为负值,故信阳中院拍卖案涉股权,一方面为了将该股权处置变现,实现债权人合法债权,另一方面为了保障信阳市污水处理工程,维持城市正常运转。而且信阳中院第一次拍卖亦因无人报名流拍。在上述客观情况下,中原某某有限公司参与竞拍,委托某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第二、第三污水处理厂,提交了相应资料证明其有能力经营第二、第三污水处理厂,并在竞拍成功后及时支付了拍卖款项,符合拍卖股权的目的,同时有利于案涉股权处置,及时实现债权人胜诉权益,亦有利于减少被执行人损失。信阳中院、河南高院不予支持北京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异议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北京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仲伟珩
审 判 员 杨 春
审 判 员 姚宝华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魏 丹
书 记 员 陈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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